当前位置: 首页 » 高等教育 » 证书考试 » 教师资格证 » 教育法律法规法条速记

核心考点 1 时间/年龄/数字类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 18】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 11】
3.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教师法 6】
4.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法 39】
5.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2】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 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 38】
7.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 12】
8.未成年人擅 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
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
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6】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
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0】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 38】
11.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 45】
12.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调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9】
13.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
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
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2】
1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
高,毛入学率达到 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12.4
年提高到 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9.5年提高到 11.2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 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 2009 年翻
一番。【纲要】
15.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 50%。【纲要】
16.到 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 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 0至 3岁婴幼儿教育。【纲要】
17.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
体质健康水平。【纲要】
18.完善教师培训制 ,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
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
19.文化部门依 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核心考点 2 权利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 9】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 36】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
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 43】
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 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 7】
核心考点 3 法律责任类
不作为:该做的没有做 为什么负责
胡作为:不该做的做了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负什么责 民事责任:侵权问题、财产纠纷、教师合同
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教师、学校、行政人员谁来负责监护人、其他当事人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
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1】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
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教育法 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
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73】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 75】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 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7】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行政处罚;造
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
法 35】
7.国家工作人 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师法 36】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
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
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8】
9.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
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
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5】
核心考点 4 原则方针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
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
法 14】
2.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教育法 54】
3.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
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教育学 59】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
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法 27】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
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
办学校的性质。【义务教育法 22】
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育法 25】
7.学校实行校长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聘任。【义务教育法 26】
8.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义务
教育法 27】
9.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 5】
10.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未成年人保护法 37】
1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
54】
核心考点 5 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
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
作。【教育法 15】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 校教育制度。 国
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
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教育法 17】
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
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法 20】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在中国境 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
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 30】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
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
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 31】
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教师法 5】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法13】
8.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
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 14】
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法 17】
10.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
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
法 39】
1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法 】
核心考点 6 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 8】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
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 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
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 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 26】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
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 34】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
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 56】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 3】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
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 22】
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 24】
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 11】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
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 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
职务和高级职务。【义务教育法 30】
12.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
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 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
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工作的教 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 31】
1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
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
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义务教育法 33】
14.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 19】
1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
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
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未成年人保护法 30】
1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 38】
1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 39】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 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
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 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
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
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 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虐待、歧视未 ;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未成年人保
护法 43】
1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
进行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0】
20.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
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5】
21.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
以训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7】
22.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 38】
核心考点 7 事故责任类
1.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9】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物品、设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施管理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不当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
(一 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
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学生管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理不当
(四)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
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一)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
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教师管 (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理不当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2.学校不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2、13】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
不可抗力 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 险性的体 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学校无不
(三)在 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 当行为
校或者 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0】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
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
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其他主体应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
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故损害的赔偿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6、2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
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
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
任人员追偿。
核心考点 8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1.20字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教育优先发展是 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 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3.战略主题
“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德育为先。
坚持能力为重。
坚持全面发展。
4.学前教育发展任务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 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
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 0至 3岁婴幼儿教育。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5.义务教育发展任务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 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
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
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
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大力开展“阳光体 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
健康水平。提倡合 ,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保护学生视力。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6.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任务
到 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
育的教学内容。
7.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
培养观念,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
注重因材施教,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
革。
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探索
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
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
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 精湛、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2)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
要内容。
(3)提高教师业务 平,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
养教育教学骨干、“ ”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
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
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
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
员和班主任培训。
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
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 践环节,强化 师德修养
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4)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
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5)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
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
称)。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
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 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
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推行校长职级制。
倡导教育家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