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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12号)要求,我县2018年将定向招生基层农技人员5名。现将有关招生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8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长兴县户籍,有意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

  浙江农林大学,院校代码:0211(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

  三、招生名额与专业

  本县共招生5名,其中农学专业1名,植物保护专业1名,园艺专业1名,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1名,农林经济管理1名。

  四、招生程序与录取条件

  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普通类提前录取。

  1.考生填报志愿:所有符合一、二、三段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一并填报志愿,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考生志愿填报需符合招生院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类专业的分段原则,分段提供体检名单、分段投档录取。每一档提供名单时,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农业局。

  2.体检、公示:县农业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驻局纪检组组织考生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县农业局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范围内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并征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县农业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1份。

  5.学校录取: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将我县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县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县农业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定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见附件)

  六、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专业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农林经济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学生,其学费由学生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七、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县农业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确定,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街道、园区)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未能按期毕业的定向培养生,或不按协议约定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可咨询县农业局科教科(电话:6046110)、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电话:6025574);也可咨询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电话:0571-637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