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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范围高职院校自愿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开展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其他院校高职自主招生仍按原有办法执行。到2017年,全面实行高职提前招生。申请参加试点的院校,须在1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试点方案及相关制度规定。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稳步推进的原则,综合各校试点方案等因素确定试点院校名单。
二、招生办法高职提前招生试点按《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执行,具体办法:
1. 考生自愿报考根据院校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凭高中学考(会考)成绩、中职学生凭全省统考的职业技能成绩自愿报考。考生可报考不超过5所高职提前招生试点院校,另外还可报考1所高职自主招生院校。
2. 院校综合测评院校可根据专业要求组织必要的综合测试,综合评价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
3. 双向互动选择
(1)院校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综合测评结束后,院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按规定在4月15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院校办理录取手续。院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院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未完成计划转入统一招生录取。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在4月底前完成。其他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工作5月初开始,5月31日前完成。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自主招生不再录取。此两类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