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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工作管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A1




B1人防 C1按省要求配足配齐专职安保人员:500人以内的学校配备2名,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配备3名,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千分之二增配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C2安保人员能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能力,熟知安保器械的使用方法,着安保服装并持械上岗;
C3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等实行准入制,登记详实齐全,中小学上课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B2物防 C4安保器械达到7种以上:电警棍、橡皮棍、防割手套、钢盔、钢叉、催泪瓦斯、木棍等,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C5安保器械有专橱存放,常用器械用器械架摆放;
B3技防 C6门口传达室设置视频监控显示屏,能正常运行,有监控记录;
C7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监控画面清晰并能覆盖整个校园;
C8寄宿制学校要在校园周界安装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
A2





B4
安全责任制
C9校园要建立安全监管网格化,校园内场所区域、设施设备、流程环节等要定人、定责、定奖惩;
C10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B5
应急机制
C11要制定校园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并针对预案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演练,结合演练实际不断修订预案;
C12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B6
管理制度
C13学校要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校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B7
事故报告
C14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C15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A3




B8
课堂教学
C1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上好上足安全教育课,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C17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C18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C19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C20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C21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防溺水的安全警示教育,设立宣传专题牌;
B9
专题培训
C22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基本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C23学校应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C24认真开展市教育局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
A4




A4




B10
宿舍管理
C25学生宿舍有专人管理,值班室设置在宿舍楼内,管理制度上墙;
C26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有值班表,落实每天检查考勤并做好记录;
C27女生宿舍单独设置,实行封闭重点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C28学生宿舍内不得有插座或乱接电源,不得点蜡烛、使用电褥子等,做到“五无”:无电炉子、无吸烟现象、无使用明火、无易燃易爆品、无“热得快”;
C29建立住校生家校联系制度,学生生病、受伤害要第一时间施救并告知校领导及学生家长;
B11
特异体质学生管理
C30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C31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C32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C33对于600人以上学校要求必须有校医室或心理健康咨询室;
B12
车辆管理
C34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C35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黄色校车标志灯,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
C36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厘米,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
C37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C38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
B13
校车驾驶人
C39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C40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C41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C42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B14
校舍设施
C43校舍无危房;教室采光良好,门窗齐全,桌椅完好无损;建立校舍基础档案;
C44地基牢实无下沉,墙体坚固无裂变,屋顶无渗漏;
C45体育、实验等设施完好无损,坚固实用,无潜在安全隐患;
C46临近主要道路的学校要设置交通警示牌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B15
消防用电
C47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一是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即: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二是扑救初级火灾能力;即: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三是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四是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C48灭火器:校园内教学楼、各功能室、宿舍必须配备灭火器,其他场所灭火器配置保护范围不小于25米;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应按组放置,每2具4公斤为一组;学校用电类场所宜使用Co2型灭火器,其他场所宜使用ABC类干粉型灭火器;
C49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厘米以下,30厘米以上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米;每个疏散楼梯口配备一个悬挂带电式安全出口标志;学生宿舍必须配备带电灯光式安全疏散标志;
C50应急照明灯: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都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的转角处;
C51安全疏散示意图:每个楼梯口应设置一幅安全疏散示意图,标明紧急情况下,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应走的安全疏散通道;同时在楼梯口设置安全疏散责任人并上墙公示;
C52线路规范,无私接线路、乱拉乱扯现象;线路无老化;配电室配备合理;校内无高压线;
B16
楼梯及走廊
C53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C54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0mm,中学不应大于160mm;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200mm;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C55走廊宽度(净宽):教学用房的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栏杆(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00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C56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人员较多的班级,应实行错时放学制,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B17食品安全 C57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C58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C59加强对校内水源的监管,做好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防范和消毒工作,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
B18
活动安全
C60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C61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C62组织大型外出活动,必须向教育局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C63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B19
教职工管理
C64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C65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B20
隐患排查
C66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周、镇街教委办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并做好整改和复查工作;
C67安全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5




B21
周边环境治理
C68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C69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C70学校联合职能部门清理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存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C71联合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C72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